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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离岸公司避税BVI公司、开曼公司等离岸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只需每年缴纳少量的年费!因此离岸公司注册地在国际上被称为“避税天堂”。以开曼为例,在这里,不仅税负极低,而且避税行为本身也是没任何默认的,例如,开曼政府一般并不因外国政府调查税收案件而提供有关情报,为了吸引避税公司,其也是非常重视银行的保密问题。在1966年,开曼政府颁布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管理法》,规定了客户保密的原则;在1976年,又制定了《保密关系法》,规定对泄密者最高可处以两年有期徒刑。正是有了严格的保密法,外国政府很难从开曼的银行取得客户存款账户信息,这无疑为避税撑开了保护伞。每年,跨国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均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利润转移或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实现避税! 根据BVI公司法规定,股利、利息、租金、专利权使用费、补偿费和其他金额、公司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而产生的资本收益不交所得税;不缴纳公司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有关的遗产税或赠与税;公司运作文据不缴纳印花税。 大多数离岸公司无须在当地建立财务账目并且无须提交财务报表。而所有离岸司法管辖区均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离岸公司免缴所得税、印花税等众多税项而只以极低的数额缴纳年费即可。海外离岸公司累积盈余可以无限制的保留,有的则免去资本收益如红利或股息的税收,这显然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进行避税成为他们税务筹划的首选。又如,通过离岸公司向离岸司法管辖区享有优惠税率的借贷机构借贷从而降低借贷成本。 通过离岸公司在各种税负较低的国家进行投资是合理避税的一种形式,例如,设立一家离岸公司,可以转移和积累与第三国营业或投资而产生的利润,其典型的做法就是:当甲国某公司欲向乙国进行投资时,该国首先注册一家英国离岸公司,然后用这家英国公司向乙国进行投资,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又如,当一家公司希望在一个与本国没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际进行商务活动,通常的做法是选择与本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注册一个离岸公司,然后利用进行投资,从而享受到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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