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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法域、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法谈到离岸公司就不能不从离岸法域说起。为鼓励贸易与投资,从上个世纪中后期起,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定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非本国人士或法人在这些经济区域内成立公司,并在其领土之外的地区经营运作。而离岸公司指的就是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而言,“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者的公司注册在某地,但投资者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以在注册地外的世界各地直接开展。对这些区域,国际投资界一般称之为离岸法域,而国际投资者在这些区域成立的公司就是离岸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岸公司在不同的离岸法域称谓不尽一致。例如,在英属维尔京(British Virgin Islands)称为国际商务公司,所以该公司法为国际商务公司法,而在百慕大和开曼群岛则称为豁免公司,在库克群岛称为国际公司,因此,有的离岸公司法直接就被称为国际公司法,如库克群岛公司法的英文名称就是International Companies Act. 但是,离岸公司的理论界定任然存在不少争议,概而言之,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岸公司是相对于一般在岸公司而言在投资者住所地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依次,离岸公司并不限于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注册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岸公司指的是在特定离岸法域内注册成立的所有公司,而不限定公司投资者是否具有当地的身份,也不限定于公司的形式是否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种观点认为,离岸公司指的是在特定的离岸法域依据其公司法规范而成立的公司; 第四种观点认为,离岸公司仅指在离岸法域依据该法域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而注册成立的公司。 在前面由离岸公司的叙述可以看出: 第一种界定虽然抓住了公司设立人的非本地因素,但这种界定并没有揭示离岸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相分离的本质因素,因此这种定义并不科学,而且,其还将离岸法域的重要因素排除在外,这样就不恰当的把本不属于离岸公司的外资公司都包括进去,由于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鼓励外国投资因此也普遍允许外资公司的存在,这种界定显然失之过宽了,比如,在中国,外商独资公司也是由外国投资者设立,但是从来不被认为是离岸公司。 第二种观点虽正确指出了离岸公司的设立地,但是,这样的界定也没有揭示离岸公司的本质特征,实际上将离岸法域当地投资者在当地投资设立的公司也包括了进来,因而任然失之过宽,也无助于对离岸公司意义的正确认识。 第三种观点增加了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因素,但是却没有显示出离岸公司的本质。 第四种最为严格,较全面的把握了离岸公司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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