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南2013年通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修訂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調降至20%,優惠稅率視投資地區及行業別則有17%、15%、10%三種。
越南提供外商自獲利年度起算10-15年之優惠企業所得稅:
1. 設立在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大規模制造業投資案(15年10%優惠稅率);
2. 鼓勵性投資項目: 環保/再生能源、生物科技、軟件產品、復合材料、輕型建築材料、稀有材料等(15年10%優惠稅率);
3. 設立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或特別困難地區(10%優惠稅率);
4. 鋼鐵、節能產品、農機業 (10年17%優惠稅率);
5. 壹般新設事業『兩免四減半』優惠,若為鼓勵性行業最高可延長至『四免五減半』,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地區適用『四免九減半』;
6. 企業之虧損可結轉至次年度,並得在應課所得稅之營業額中扣除,惟虧損額結轉年限自發生虧損次年起不得超過5年;
7. 越南外商完稅凈利匯至國外總公司免暫扣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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