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范围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标准;雇员,雇主,雇员内部代表组织,雇主代表组织在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和国家劳动管理。
第2条受管制实体
没有劳资关系的员工,见习生,学徒和其他工人
雇主
在越南工作的外国雇员
与劳资关系直接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3条定义:
“雇员”是指根据协议为雇主工作,由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人。
除本《劳动法》第十一章第1节规定的情况外,法定工作年龄为15岁。
“雇主”是指根据协议雇用其他人的企业,代理机构,组织,合作社,家庭或个人。个人雇主应具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
“职工代表组织”是指用人单位职工自愿建立的内部组织,通过集体谈判或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方法保护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员工代表组织包括内部工会和内部员工组织。
雇主代表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组织,代表并保护雇主在劳资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劳资关系”是指在雇员与雇主,其代表组织和主管部门之间就雇用和工资支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个人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强迫劳动”是指对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类似行为强迫某人违背其意愿进行工作。
“劳动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国籍,种族,性别,年龄,怀孕,婚姻状况,宗教,见解,残疾,家庭责任,艾滋病毒感染,建立或参加工会或内部雇员的歧视以影响就业机会均等的方式组织。
基于专业要求,对脆弱雇员的维持和就业保护的积极歧视将不被视为歧视。
在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是指一个人在工作场所中违反另一个人的意愿对另一个人的任何性行为。“工作场所”是指员工根据协议或雇主分配的工作地点。
第4条国家劳动政策
保证无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达成协议,为雇员提供比劳工法规定的更为有利的条件。
保证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民主,公正,文明的劳动管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
促进创造就业机会,自营职业以及职业培训和学习,以提高就业能力;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没有劳动关系的工人适用本劳动法规中的某些规定。
通过有关人力资源开发和分配的政策;提高生产力;提供基础和高级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发展;协助维持和改变工作;为满足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对技术工人提供激励。
通过有关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政策,并使劳动力供求之间的联系类型多样化。
促进对话,集体谈判以及在雇员和雇主之间建立和谐,稳定和进步的劳资关系。
确保性别平等;出台旨在保护女性,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雇员的劳动和社会政策。
第5条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有权:
a)一个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工作场所或职业;参加基础和高级职业培训;发展专业技能;在工作场所不遭受歧视,强迫劳动和性骚扰;
b)根据与雇主达成的协议,获得与其职业技能相称的工资;提供个人防护设备,并在职业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工作;休法定病假,年薪带薪假并获得集体福利;
c)依法建立,参加职工代表组织,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要求并参加与雇主的对话,执行民主法规并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在工作场所接受咨询,以保护他/她的合法权益;根据雇主的规定参加管理活动;
d)如果发现工作直接威胁到他/她的生命或健康,则拒绝工作;
e)单方面终止雇佣合同;
f)罢工;
g)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员工有义务:
a)履行劳动合同,集体谈判协议和其他合法协议;
b)遵守内部劳工法规,用人单位的合法管理,行政和监督;
c)实施有关劳工,就业,职业教育,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
第6条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雇主有权:
a)招募,安排,管理和监督员工;对违反内部劳工法规的行为给予表彰并采取行动;
b)依法建立,参加雇主代表组织,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并在其中运作;
c)要求雇员代表组织就集体谈判协议的达成进行谈判;参与解决劳资纠纷和罢工;与雇员代表组织讨论与劳资关系以及改善雇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有关的问题;
d)暂时关闭工作场所;
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雇主有义务:
a)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集体谈判协议及其他合法协议;尊重员工的荣誉和尊严;
b)建立与员工及其代表机构进行对话的机制;落实基层民主条例;
c)提供基础培训和进阶培训,以帮助员工提高专业技能或改变职业;
d)实施有关劳工,就业,职业教育,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解决方案,以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标准,评估和认可员工的专业技能。
第7条劳资关系的发展
劳资关系是根据自愿,真诚,平等,合作和相互尊重彼此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对话和谈判建立的。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代表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组织应当在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发展渐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工会应当与主管部门合作,协助发展渐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监督劳动法的执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成立的越南工商联合会,越南合作社协会及其他用人代表组织,应当代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发展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8条禁止行动
劳动歧视。
虐待员工,强迫劳动。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利用职业培训或学徒制剥削受训者或学徒,或说服或强迫他们违法行事。
雇用未经培训的人员或没有职业培训证书的人从事必须由受过培训的工人或职业培训证书的持有者完成的工作或工作。
说服,煽动,承诺进行广告宣传或以其他方式欺骗员工进行人口贩运,剥削劳工或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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